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本市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
  許可,並停止使用:
  一、未投保公共意外保險,或已保險而未按第七條所定期限內報主管機
      關備查。
  二、違反申請書、活動企劃書或法令規定。
  三、未能維持現場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
      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一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為
  之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