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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應為每一乘客設置前後向固定座位;座椅內緣寬度及 深度均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座位前後間隔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並應預留 五十公分以上之通道;甲板左右兩側應各預留五十公分以上之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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