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海三字第 105030398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之限載人數,應經造船技師、驗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驗船機構完成檢查及丈量後,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較低
人數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人,且須通過穩度測試:
一、以漁筏最大載重排水量百分之七十五除以七十五所得之整數。
二、以漁筏有效長度乘以筏寬並扣除主機等無法使用之面積後,除以零點
    九平方公尺所得之整數。
前項限載人數,應於漁筏適當處所以白底紅字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