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娛樂漁業漁筏之限載人數,應經造船技師、驗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驗船機構完成檢查及丈量後,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較低 人數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人,且須通過穩度測試: 一、以漁筏最大載重排水量百分之七十五除以七十五所得之整數。 二、以漁筏有效長度乘以筏寬並扣除主機等無法使用之面積後,除以零點 九平方公尺所得之整數。 前項限載人數,應於漁筏適當處所以白底紅字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