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之漁業人或船長應填報漁撈日誌,並於進港銷
 售後,將每航次漁獲及銷售紀錄通報所轄產銷班或自律管理組織彙送轄
 屬區漁會,該管區漁會應按週彙整建檔後,報送本府逐一審核後,陳轉
 農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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