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應負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
      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
      時本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說明兒童及少年之狀況。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
      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對寄養家庭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
      適應,並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
  五、提供寄養兒童及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
      知能教育。
  六、寄養費之妥善運用。
  七、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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