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分:
  一、未經許可至其他縣(市)所轄海域作業。
  二、於距岸五00公尺以內水域作業者。
  三、於禁漁期從事捕撈魩鱙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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