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須依原定日期、項目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先陳報本府核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不得移用。
八、留存受理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理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受理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