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於領(換)得登記執照後,應於三十日內加入(通知)同業公會
  ,並與當地電力公司簽(換)訂承裝業營業契約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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