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96
人,瀏覽人次:
9297699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條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 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留存郵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