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
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留存郵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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