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客戶得申請變更受託機構,將其 於原受託機構以定期定額方式從事投資之商品撥轉至新受託機構,如未符 新受託機構所訂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者,經新受 託機構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得依客戶與原受託機構約定之每月扣款額 度,以定期定額方式繼續投資至全數買回為止,惟不得新增每月扣款額度 。 信託業依前項規定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之約定,應於信託契約以顯著顏 色、字體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