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客戶得申請變更受託機構,將其
於原受託機構以定期定額方式從事投資之商品撥轉至新受託機構,如未符
新受託機構所訂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者,經新受
託機構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得依客戶與原受託機構約定之每月扣款額
度,以定期定額方式繼續投資至全數買回為止,惟不得新增每月扣款額度
。
信託業依前項規定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之約定,應於信託契約以顯著顏
色、字體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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