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所有條文

本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信託業
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行銷
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
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
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及員工持股信託
外,其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之內容、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之規定辦理。
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
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者,除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
錢信託業務,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未達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應依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
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辦理外,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非專業投資人如為高齡客戶(即六十五歲以上之自然人)時,應
辦理下列適合度評估作業:
一、認識客戶作業(Know your customer,KYC):風險屬性評估機制之KY
    C 項目應涵蓋可識別高齡客戶弱點之項目及提問,以有效評估高齡客
    戶弱點(Vulnerability)項目,如:KYC應強化對其退休後收入來源
    及投資目的之瞭解、流動性資金之需求以及對財務之影響、教育與金
    融商品及風險認識程度及信託業所能蒐集、觀察或詢問之健康狀況等
    項目之瞭解與評估,以有效辨識相關之風險。
二、認識商品作業(Know your product, KYP):應針對高齡客戶風險特
    性、風險等級狀況,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如天期較長、有提
    前終止契約罰則、流動性低、新種或複雜性高等不易理解商品內容與
    架構、風險性高等,評估是否適宜高齡客戶投資,並應充分揭露商品
    風險特性。
三、行銷程序及作業: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除依據對該等客戶
    所評估之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資訊外,亦須考量KYC及KYP結果、
    該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建立
    妥適評估機制,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該高齡客戶。
四、信託業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就該部分應
    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
    則」。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
一0三八五一八四號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提高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
門檻至一千五百萬元,修正相關文字。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
二、商品風險等級分類。
三、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
四、避免不當推介及受託投資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
五、員工教育訓練機制。

信託業訂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時,應考量不同客戶對於風險之承受能
力不同,就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
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綜合下列資料,至少將客戶劃分為高風險承
受等級、中風險承受等級及低風險承受等級:
一、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信託業判斷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應依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建立及遵守充分瞭解客戶(委託人)之作業準則,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請客戶填具基本資料,建檔並妥為保存。
二、客戶為自然人時基本資料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客戶基本資料與財務背景:
          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性別。
          4.聯絡住址/電話。
          5.教育程度。
          6.個人/家庭年收入。
          7.職業。
    (二)所得與資金來源。
    (三)委託目的與需求。
          1.委託目的。
          2.現金流量期望。
          3.期望報酬。
    (四)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
    (五)風險偏好。
    (六)預計投資期限。
三、客戶為法人時得由法人客戶指定之有權代理人代表該法人受評估,基
    本資料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二)交易經驗。
    (三)財務狀況。
    (四)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
    (五)投資需求。
    (六)交易目的。
    (七)對商品之風險辨識能力。
四、依前二款各項資料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
前項投資 /交易經驗不得以客戶曾經投資過「投資組合」商品,作為投資
人有投資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商品之投資/交易經驗。

信託業訂定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時,應就商品特性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及確認該商品之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一、商品之特性。
二、保本程度。
三、商品設計之複雜度。
四、投資地區市場風險。
五、商品期限。
如受託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信託業應就共同
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前項規定整體評估及確認其風險等級。
如受託投資標的為基金時,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五條之規
定辦理。

信託業將數個投資標的組成單一組合商品,且組合內配置部分超逾客戶風
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時(以下稱「投資組合」商品),其商品風險等級核算
及組合內標的之配置,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計算範例及說明如附件):
一、「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風險等級分為 N級,組成標的之「風
    險權數」分別為1~N。
二、「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原始投資金額,除以「投資組合」
    商品總原始投資金額,為該組成標的之「投資比例」。
三、將「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風險權數」乘以各組成標的之
    「投資比例」,相加後得出「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權數,採無條件
    進位即為「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等級。
四、「投資組合」商品內應合理配置不同風險等級之標的,且不得僅含括
    信託業內部所定商品風險等級之最低及最高風險等級標的。
五、「投資組合」商品內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低投資比例至少
    百分之七十(或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

信託業推介或受託投資「投資組合」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客戶不得年齡為七十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人。
二、「投資組合」商品內之投資比例原則不得變動,且客戶不得申購或贖
    回「投資組合」商品內配置之單一或部分標的。
三、經客戶同意後,得就「投資組合」商品內之標的,與該標的風險等級
    相同或較低風險等級之其他標的進行轉換,或進行該「投資組合」商
    品內所配置投資比例之變動。經轉換標的及變動投資比例之該「投資
    組合」商品,其風險等級須符合客戶風險承受度,及應遵循第六條之
    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明定「投資組合」商品內之標的不得變動者,
    從其約定。
四、應揭露並告知客戶下列事項:
    (一)「投資組合」商品內個別標的之風險等級、比例及其內容、費
          用與價格等相關資訊。
    (二)說明以「投資組合」商品進行投資時,如何降低整體的風險。
    (三)除「投資組合」商品外,客戶不得另外自行購買該「投資組合
          」商品內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個別標的。
    (四)應以顯著顏色、字體或方式標註及特別單獨提醒投資人「投資
          組合」商品內超過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並以錄音方式保
          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風險告知事項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五、「投資組合」商品風險之計算基礎、風險等級、交易方式與交易限制
    等事項應與客戶於契約中為相關約定。

信託業界定商品風險等級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
    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信託業應依據其所訂之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商品風險等級分類,將客
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等級相配合,訂定
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
信託業應依前項適配方式訂定作業流程,於辦理推介或受託投資時,依作
業流程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進行適合度之適配評估。

信託業受託擔任員工福儲信託及員工福利信託之受託人,如所受託投資商
品之風險等級均為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時,得免
辦理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分類及適配方式。

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之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與商品等級適配評估
應留存紀錄,以證明信託業履行本事項所訂之相關義務。

信託業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商品風險等級適合度之適配評估作業
時,如有下列情形應予以婉拒:
一、客戶拒絕提供相關資訊。
二、客戶要求購買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商品。

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風險承受等級之評估結果如超過一年,信
託業於推介或新辦受託投資時,應再重新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如推
介前無法重新檢視者,信託業僅得推介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
等級之商品。信託業依客戶原訂契約內容調整投資商品之組合至原約定比
例、依第六條之二轉換「投資組合」商品內之標的或進行該「投資組合」
商品內所配置投資比例之變動,尚非屬新辦受託投資;惟若信託業已重新
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則針對客戶重新檢視前已約定投資商品之組合
及「投資組合」商品,如未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仍可繼續持有原投資
商品及「投資組合」商品至投資人全數贖回為止,但是否繼續提供管理服
務,或調整以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皆須經由客戶同意後始得為之。

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客戶得申請變更受託機構,將其
於原受託機構以定期定額方式從事投資之商品撥轉至新受託機構,如未符
新受託機構所訂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者,經新受
託機構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得依客戶與原受託機構約定之每月扣款額
度,以定期定額方式繼續投資至全數買回為止,惟不得新增每月扣款額度
。
信託業依前項規定告知客戶並取得其同意之約定,應於信託契約以顯著顏
色、字體或方式為之。

信託業應依本事項訂定作業程序,並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該機制應
包含下列項目:
一、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請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時,應避免由信
    託業所屬人員代為填寫。
二、辦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人員與對客戶從事推介之人員不得為同
    一人。
三、辦理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作業時應以電腦系統方式控管。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有事後監控機制,例如經辦理人員以外之第三
    人確認或對客戶作抽樣調查。

前條作業程序應納入信託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金融控股公司
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查核。

信託業應將商品適合度規章及其作業程序,納入員工內部教育訓練之項目
。

本事項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為與本會自律規範書寫體例一致,酌修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