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前條第二項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 規定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對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就可能衍生之 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確保不得與受 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