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 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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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35 9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30條、第32條、第38條; 增訂第29條之1條文;刪除第7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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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5 23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5條、第29條、 第29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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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0817 6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38條;並刪除第1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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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96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條之1、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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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700 9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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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1199 2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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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73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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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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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710號 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24條之1、第26條、第28條;增訂第5條之 1、第12條之1、第17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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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9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
正。本次係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人員從事利益
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
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
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業務經營與保護投資
    人權益,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
    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三、有關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之內容,得參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有關資訊及通訊
    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辦理,並得依各公司實際管理執行狀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