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
    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
    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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