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
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
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