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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 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 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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