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同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施空間內,線路導線與通訊天線在任何方向之間隔
規定如下:
一、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天線,其裝設與維護作業,應僅限被授權之合
    格人員為之。
二、三千赫(KHZ)至三百吉赫(GHZ)射頻之通訊天線與供電線路導線間
    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1(2)所示值。
三、支撐或鄰近通訊天線之設備箱體,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
    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4(1)所示值。
四、供電線路導線與連接通訊天線之垂直或橫向通訊導線與電纜間之間隔
    ,不得小於本章第十節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