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