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保存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古物之流通,以國內為限。但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因研究
  之必要,須派員攜往國外研究時,應呈經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轉
  請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出境護照。
  攜往國外之古物,至遲須於二年內歸還原保存處所。
  前二項之規定,於應登記之私有古物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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