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之流通,以國內為限。但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因研究 之必要,須派員攜往國外研究時,應呈經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轉 請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出境護照。 攜往國外之古物,至遲須於二年內歸還原保存處所。 前二項之規定,於應登記之私有古物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