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 )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方政府交通局。 三、營運機關(構)。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 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