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
  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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