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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 額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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