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宗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返前項規定者,內政部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