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返前項規定者,內政部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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