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
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
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
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
得送國外維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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