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
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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