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 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教育部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免納學 費,賠償範圍之計算,亦應扣除自同學年度、學期起,預備學校高中 部之學費,爰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