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
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教育部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高级中等學校免納學
    費,賠償範圍之計算,亦應扣除自同學年度、學期起,預備學校高中
    部之學費,爰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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