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獎勵主體與受獎勵合格廠商、融資金融機構應簽訂三方協議書,並於協議
書中約定得解除或終止融資契約之事由、認定方式及資訊交換機制。
〔立法理由〕
獎勵主體與受獎勵合格廠商、融資金融機構應簽訂三方協議書,明定提供
融資及優惠利率之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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