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本條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施行之日施行。
配合本條例第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自該施行 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