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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