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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 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不含機 關、學校)轉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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