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 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 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 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