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
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先後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五日、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
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及替代役役男提前
退役辦法第二條,調整役男服補充兵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之申請條
件,並考量服兵役役男家屬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基準調
高,以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徵集服常備兵現役者
,其服役期間之待遇已有調高,使役男於服役期間得以兼顧家庭生活
開支,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七款之申請條件。
二、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並考量教育、社
會福利制度及醫療技術之進步,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及第五款
申請條件;現行條文第二款前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
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二
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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