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2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5年5月27日國防部規成字第012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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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3年2月29日國防部淦湜字第081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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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6年1月14日國防部恕惻字第010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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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4年5月10日國防部鐸錮字第4126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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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國防部鐸錮字第375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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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8900177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條 ;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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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033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 、第13條、第19條、第22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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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03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 第31條、第32條、第34條;並刪除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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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80000164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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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第35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 58號公告第9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2條第1款第2款、第31條第2項 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 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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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6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至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30條、第31 條、第34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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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820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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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2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至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31條、第32條、第35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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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59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29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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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84460號令修正發布第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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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12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3條、第16條、第22條、第31條、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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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2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
施行,曾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
日。茲因應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基於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兵
役公平,並配合內政部先後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五日、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常
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及替代役役男提
前退役辦法第二條,調整役男服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申請條件
,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五條,調整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得申請提前退伍之條
件。

法規異動

修正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
    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先後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五日、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
    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及替代役役男提前
    退役辦法第二條,調整役男服補充兵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之申請條
    件,並考量服兵役役男家屬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基準調
    高,以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徵集服常備兵現役者
    ,其服役期間之待遇已有調高,使役男於服役期間得以兼顧家庭生活
    開支,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七款之申請條件。
二、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並考量教育、社
    會福利制度及醫療技術之進步,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及第五款
    申請條件;現行條文第二款前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
    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二
    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