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
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
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
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二、依法制用字,第三款之「兩」修正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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