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合於本辦法第七條各款之規定者,需進入居留縣之山地鄉時,應
填具外人入山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連同其本國合法護照,外僑居
留證或我外交部國防部發給之身分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二寸半身照片
兩張,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外人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九);但需
同時申請進入兩縣以上山地,及來臺訪問或參觀作短期逗留之外籍人士
,未持有外僑居留證申請入山時,統向臺灣省警務處申請辦理發證工作
,但合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者,得經由有關之中央機關代為申
請,核轉臺灣省警務處辦理。
美軍顧問團派駐我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顧問,如因公進入山地管制
區域者,得由各該軍事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手續代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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