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
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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