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艦、船、筏進出港口其通行規定如左:
  一、有國際信號符誌之艦船進出港口時,應依照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
      懸信號行動,並以視覺信號或無線電話與各該單位信號臺取得連絡
      ,以定通行次序。
  二、無國際信號符誌之小型船舶、筏,應遵守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懸
      信號行動。進出港口時,並應注意大型艦船之行動,以免發生意外
      損害。
  三、艦、船、筏同時申請進出港口時,其優先次序由港口管制單位參酌
      實際情形決定之。
  四、艦、船、筏進出港口時,均應以低速率通過。
  五、艦、船、筏進出港口時,應特別留意不得碰撞任何港防設備及拖曳
      水中物。
  六、艦、船、筏核准進港後,除特准免僱引水人員或該港未設置引水人
      員者外,應在港外錨地停泊,等候引水人員領入,如氣候惡劣或港
      外確無可泊錨地停候時,經商港管理機關與港口管制單位密切協調
      同意後,得准船舶自行進入外港或外防波堤內下錨,再候引水人員
      領入港內。
  七、艦、船、筏駛進港口或網門適值港口緊急管制時,港口管制單位應
      衡量當時情況,慎重迅予為准否進出港口之決定,指示該艦、船、
      筏立即進港或出港。
  八、凡未經允許之艦、船、筏,均不得進入公告為軍事管制區域之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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