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軍事需要,確保港區及港內艦船之安全,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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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港口,係指設有防禦網及未設有防禦網而經指定實施管制
之港區進出口。
本辦法所稱之艦,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海軍艦艇及軍用專船
;所稱之船,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公商船舶及漁船舢舨等;
所稱之筏,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竹(膠)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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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制,平時由各該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
屬港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並協調港區警察、海關、憲兵等機關(單位
)執行之。其管制區域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由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內水域由
當地港警單位負責。
二、商港港口交通管制,由港口管制單位負責(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
漁船進出港口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海軍
艦艇進出港口交通管制)。
三、港口或防網附近岸區,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
位共同負責。
四、漁港及漁船進出之狹水道,由當地港警(警察)單位負責,各商港
管理機關協助之。
未設有海軍單位之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
軍、地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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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
管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
行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
制單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
制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軍)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
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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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
部先一日通知港口管制單位,作次日擬定通行次序之參考。
二、艦艇進出港口,由其海上資深官或隸屬之上級單位,事先向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申請,申請時限按「海軍預態動態報告
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進港申請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話
、抄電等為之)。
三、除第四款規定外,船舶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事先逕行
通知港口管制單位。
四、漁政機關所屬之「漁業巡護船」由漁政機關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
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機動漁船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各漁業
公司或漁會逕向港口管制單位辦理;舢舨及漁筏進出港口,憑當日
之識別信號進出,免辦申請手續。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之申請,由海關或海關所屬各巡緝艦艇以電
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六、艦艇進出商港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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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進出港口,其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提前或延後,均不得超過十
二小時,逾時應再行申請。但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關係,得由海軍總司
令部自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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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或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
必須立時醫治時,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一、艦艇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
其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如情況
特殊時,得逕向港口管制單位為之。
二、有電訊設備之漁船,得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三、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艦船,可按照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臺作
緊急申請,待入港後,仍應補辦申請手續。
四、無電訊設備之小型船舶、筏及舢舨等,得比照前款之規定申請之。
五、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船舶得報請商港管理機關代向港口管制
單位申請。申請方式得以電話行之,由雙方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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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進出港之申請,經轉辦機構審定確實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港口管制單位收到上述申請時,應即就當時情況儘速為准否之答覆,並
告知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時間。如預定之進出港口時間未能準確時
,港口管制單位得視情況需要,予以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
艦船進出港口時,應先向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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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
當地港警(警察)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
或當地港警(警察)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
及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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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申請緊急進出港口之理由,如經查明與實際不符者,按違反規定進
出港口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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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艦船進出港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港信號為兩個變速圓錐成一垂直線(─△○─△○)懸於港
口信號桿,或網門船信號桿左橫桁,船席位置旗懸於右橫桁,船名
旗懸於桿頂(方位係由海面對港口而言)。
二、許可出港信號為一個黑球(──),懸於港口信號桿或網門船信
號桿右橫桁,船席位置旗(指離開之船席)懸於左橫桁,船名旗懸
於桿頂(方位同第一款)。
三、港口關閉信號係三個紅球成一垂直線(────)懸掛於港
口信號桿頂。
四、緊急管制信號係兩個紅球夾一個變速圓錐,三者成一垂直線(─
─△○──)懸掛於港口信號桿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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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艦船進出港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港信號為紅綠燈各一個,上綠下紅成一垂直線(───
)。
二、許可出港信號為兩個綠燈夾一個紅燈成一垂直線(────
)。
三、港口關閉信號為三個紅燈成一垂直線(────)。
四、緊急管制信號為紅綠燈各兩個,依紅綠次序成一垂直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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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筏進出港口其通行規定如左:
一、有國際信號符誌之艦船進出港口時,應依照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
懸信號行動,並以視覺信號或無線電話與各該單位信號臺取得連絡
,以定通行次序。
二、無國際信號符誌之小型船舶、筏,應遵守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懸
信號行動。進出港口時,並應注意大型艦船之行動,以免發生意外
損害。
三、艦、船、筏同時申請進出港口時,其優先次序由港口管制單位參酌
實際情形決定之。
四、艦、船、筏進出港口時,均應以低速率通過。
五、艦、船、筏進出港口時,應特別留意不得碰撞任何港防設備及拖曳
水中物。
六、艦、船、筏核准進港後,除特准免僱引水人員或該港未設置引水人
員者外,應在港外錨地停泊,等候引水人員領入,如氣候惡劣或港
外確無可泊錨地停候時,經商港管理機關與港口管制單位密切協調
同意後,得准船舶自行進入外港或外防波堤內下錨,再候引水人員
領入港內。
七、艦、船、筏駛進港口或網門適值港口緊急管制時,港口管制單位應
衡量當時情況,慎重迅予為准否進出港口之決定,指示該艦、船、
筏立即進港或出港。
八、凡未經允許之艦、船、筏,均不得進入公告為軍事管制區域之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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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筏在防禦網附近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防禦網兩側五十碼之海面不得接近。
二、防禦網外側五百碼及內側三百碼範圍內不得下錨。
三、艦、船、筏不得正對網門航道錨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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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八尺門水道情形特殊,其管制規定如左:
一、基隆港口管制單位所屬之八尺門管制站,直接受命於港口管制單位
,對該水道行管制指揮之權責。
二、該水道管制信號懸於八尺門管制站。
三、日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一個黑球,下加黃旗一面,成一垂直線(─
──)。
(二)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黑球(──)。
(三)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球(──)。
(四)安全檢查信號為一面黃旗(──)。
四、夜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上黃燈下綠燈成一垂直線(───)。
(二)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綠燈(──)。
(三)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燈(──)。
(四)安全檢查信號為一面黃燈(──)。
五、進出該水道之船隻,應就視界之能見距離,以視覺信號儘早與管制
站取得聯絡,所用簡碼由基隆港口管制單位制定換用之,氣候惡劣
視界短促時,得以聲號或強光行之。
六、港口管制單位與當地港警(警察)單位檢查站應密切聯絡,相互通
報,未經檢查之船舶禁止進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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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屬本國艦艇由港口管制單位呈報所屬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轉呈海軍總司令部辦理,餘由港口管制單位報請
商港管理機關處理或轉請交通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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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商用艦、船、筏違反本規定時,依左列規定處現:
一、未經港口管制單位許可強行進出港者,由商港管理機關會同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依商港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船舶所有
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
償。僱有引水人員經查明其與有責任者,依引水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不遵守通行秩序,以及不按各地禁區規定
在港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者,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處罰之。
三、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但經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得先
予放行。
四、船隻強行出港後不接受港口管制單位信號駛回,逕行駛逃時,港口
管制單位應立即通知港警單位指派屬艇或轉告就近之偵巡艦艇實施
攔截。必要時,可先行砲警回航。其不遵令回航時,則予以砲擊。
如因而招致損害傷亡或沉沒時,應由船方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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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舢舨違反本辦法規定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港口管制單位或漁船守備監視哨許可強行進出港者,視其情節
輕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情節特別重大者,得予以武
力阻截。因而招致損害傷亡或沉沒時,由船方自負其責。但確因不
可抗力原因無法與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而必須先行進港者,經會
同當地港警單位查明屬實後,免予追究責任。
二、違反港口通行次序或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以及不按各地禁區規定在港
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者,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
。
三、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但經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得先
予以放行。
四、自非規定之航道進出者,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會同商港
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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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違反本辦法規定,初步調查事宜,由該管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
揮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派員共同組設之小組辦
理,並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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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
查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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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有關船舶違反港口管制規定之處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
揮部函請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
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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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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