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適應軍事需要,確保港區及港內艦船之安全,特訂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港口,係指設有防禦網及未設有防禦網而經指定實施管制
  之港區進出口。
  本辦法所稱之艦,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海軍艦艇及軍用專船
  ;所稱之船,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公商船舶及漁船舢舨等;
  所稱之筏,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竹(膠)筏。

  港口管制,平時由各該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
  屬港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並協調港區警察、海關、憲兵等機關(單位
  )執行之。其管制區域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由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內水域由
      當地港警單位負責。
  二、商港港口交通管制,由港口管制單位負責(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
      漁船進出港口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海軍
      艦艇進出港口交通管制)。
  三、港口或防網附近岸區,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
      位共同負責。
  四、漁港及漁船進出之狹水道,由當地港警(警察)單位負責,各商港
      管理機關協助之。
      未設有海軍單位之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
      軍、地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之。

  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
      管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
      行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
      制單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
      制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軍)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
      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
      部先一日通知港口管制單位,作次日擬定通行次序之參考。
  二、艦艇進出港口,由其海上資深官或隸屬之上級單位,事先向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申請,申請時限按「海軍預態動態報告
      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進港申請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話
      、抄電等為之)。
  三、除第四款規定外,船舶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事先逕行
      通知港口管制單位。
  四、漁政機關所屬之「漁業巡護船」由漁政機關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
      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機動漁船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各漁業
      公司或漁會逕向港口管制單位辦理;舢舨及漁筏進出港口,憑當日
      之識別信號進出,免辦申請手續。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之申請,由海關或海關所屬各巡緝艦艇以電
      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六、艦艇進出商港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訂定
      。

  艦船進出港口,其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提前或延後,均不得超過十
  二小時,逾時應再行申請。但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關係,得由海軍總司
  令部自行規定之。

  艦船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或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
  必須立時醫治時,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一、艦艇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
      其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如情況
      特殊時,得逕向港口管制單位為之。
  二、有電訊設備之漁船,得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三、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艦船,可按照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臺作
      緊急申請,待入港後,仍應補辦申請手續。
  四、無電訊設備之小型船舶、筏及舢舨等,得比照前款之規定申請之。
  五、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船舶得報請商港管理機關代向港口管制
      單位申請。申請方式得以電話行之,由雙方紀錄存查。

  緊急進出港之申請,經轉辦機構審定確實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港口管制單位收到上述申請時,應即就當時情況儘速為准否之答覆,並
  告知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時間。如預定之進出港口時間未能準確時
  ,港口管制單位得視情況需要,予以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
  艦船進出港口時,應先向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

  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
  當地港警(警察)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
  或當地港警(警察)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
  及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艦船申請緊急進出港口之理由,如經查明與實際不符者,按違反規定進
  出港口論處。

  日間艦船進出港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港信號為兩個變速圓錐成一垂直線(─△○─△○)懸於港
      口信號桿,或網門船信號桿左橫桁,船席位置旗懸於右橫桁,船名
      旗懸於桿頂(方位係由海面對港口而言)。
  二、許可出港信號為一個黑球(──),懸於港口信號桿或網門船信
      號桿右橫桁,船席位置旗(指離開之船席)懸於左橫桁,船名旗懸
      於桿頂(方位同第一款)。
  三、港口關閉信號係三個紅球成一垂直線(────)懸掛於港
      口信號桿頂。
  四、緊急管制信號係兩個紅球夾一個變速圓錐,三者成一垂直線(─
      ─△○──)懸掛於港口信號桿頂。

  夜間艦船進出港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港信號為紅綠燈各一個,上綠下紅成一垂直線(───
      )。
  二、許可出港信號為兩個綠燈夾一個紅燈成一垂直線(────
      )。
  三、港口關閉信號為三個紅燈成一垂直線(────)。
  四、緊急管制信號為紅綠燈各兩個,依紅綠次序成一垂直線(──
      ───)。

  艦、船、筏進出港口其通行規定如左:
  一、有國際信號符誌之艦船進出港口時,應依照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
      懸信號行動,並以視覺信號或無線電話與各該單位信號臺取得連絡
      ,以定通行次序。
  二、無國際信號符誌之小型船舶、筏,應遵守港口管制單位信號臺所懸
      信號行動。進出港口時,並應注意大型艦船之行動,以免發生意外
      損害。
  三、艦、船、筏同時申請進出港口時,其優先次序由港口管制單位參酌
      實際情形決定之。
  四、艦、船、筏進出港口時,均應以低速率通過。
  五、艦、船、筏進出港口時,應特別留意不得碰撞任何港防設備及拖曳
      水中物。
  六、艦、船、筏核准進港後,除特准免僱引水人員或該港未設置引水人
      員者外,應在港外錨地停泊,等候引水人員領入,如氣候惡劣或港
      外確無可泊錨地停候時,經商港管理機關與港口管制單位密切協調
      同意後,得准船舶自行進入外港或外防波堤內下錨,再候引水人員
      領入港內。
  七、艦、船、筏駛進港口或網門適值港口緊急管制時,港口管制單位應
      衡量當時情況,慎重迅予為准否進出港口之決定,指示該艦、船、
      筏立即進港或出港。
  八、凡未經允許之艦、船、筏,均不得進入公告為軍事管制區域之水域
      。

  艦﹑船、筏在防禦網附近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防禦網兩側五十碼之海面不得接近。
  二、防禦網外側五百碼及內側三百碼範圍內不得下錨。
  三、艦、船、筏不得正對網門航道錨泊。

  基隆港八尺門水道情形特殊,其管制規定如左:
  一、基隆港口管制單位所屬之八尺門管制站,直接受命於港口管制單位
      ,對該水道行管制指揮之權責。
  二、該水道管制信號懸於八尺門管制站。
  三、日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一個黑球,下加黃旗一面,成一垂直線(─
        ──)。
  (二)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黑球(──)。
  (三)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球(──)。
  (四)安全檢查信號為一面黃旗(──)。
  四、夜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上黃燈下綠燈成一垂直線(───)。
  (二)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綠燈(──)。
  (三)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燈(──)。
  (四)安全檢查信號為一面黃燈(──)。
  五、進出該水道之船隻,應就視界之能見距離,以視覺信號儘早與管制
      站取得聯絡,所用簡碼由基隆港口管制單位制定換用之,氣候惡劣
      視界短促時,得以聲號或強光行之。
  六、港口管制單位與當地港警(警察)單位檢查站應密切聯絡,相互通
      報,未經檢查之船舶禁止進出港口。

  艦船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屬本國艦艇由港口管制單位呈報所屬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轉呈海軍總司令部辦理,餘由港口管制單位報請
  商港管理機關處理或轉請交通部處理。

  軍公商用艦、船、筏違反本規定時,依左列規定處現:
  一、未經港口管制單位許可強行進出港者,由商港管理機關會同海軍軍
      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依商港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船舶所有
      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
      償。僱有引水人員經查明其與有責任者,依引水法之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不遵守通行秩序,以及不按各地禁區規定
      在港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者,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處罰之。
  三、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但經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得先
      予放行。
  四、船隻強行出港後不接受港口管制單位信號駛回,逕行駛逃時,港口
      管制單位應立即通知港警單位指派屬艇或轉告就近之偵巡艦艇實施
      攔截。必要時,可先行砲警回航。其不遵令回航時,則予以砲擊。
      如因而招致損害傷亡或沉沒時,應由船方自負其責。

  漁船、筏、舢舨違反本辦法規定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港口管制單位或漁船守備監視哨許可強行進出港者,視其情節
      輕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情節特別重大者,得予以武
      力阻截。因而招致損害傷亡或沉沒時,由船方自負其責。但確因不
      可抗力原因無法與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而必須先行進港者,經會
      同當地港警單位查明屬實後,免予追究責任。
  二、違反港口通行次序或港口管制信號規定以及不按各地禁區規定在港
      區內捕漁撈捕水產停留或下錨者,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
      。
  三、損壞港防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但經提供相當保證具結後,得先
      予以放行。
  四、自非規定之航道進出者,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會同商港
      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艦船違反本辦法規定,初步調查事宜,由該管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
  揮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派員共同組設之小組辦
  理,並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召集之。

  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
  查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本辦法有關船舶違反港口管制規定之處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
  揮部函請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警察)單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
  定處罰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