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
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
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
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考核委員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
定之。
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
關人員查詢。
考核委員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事涉工
    作權益,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其餘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
    員核定。
二、第二項明定考核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
    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四、考量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涉及受考人重大權益,於第四項明定
    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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