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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氣類貨物稅稽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8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已稅油氣經依規定呈准退稅時,由石油公司憑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公 文填發收入退還書持向公庫領取應退稅款,但零購已稅油氣,概不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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