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油氣類貨物稅稽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8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公司)產煉之各種油氣,其銷售
  價格即出廠價格,在無市場批發價格時,以各該出廠價格為完稅價格之
  計算依據,由該公司按貨物稅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款所定各該油氣之應
  徵比率,計算應納稅額,代徵貨物稅並呈報財政部核備,財政部如認為
  不妥時,應即通知該公司更正之。

  凡以應課貨物稅之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依左列規定課
  徵貨物稅
  一、中國石油公司產製者,由該公司依照各該油類所佔成份比例,列表
      函由省級稅務主管機關轉呈財政部核定應徵比率後,依率代徵。
  二、民營廠商加工煉製者,應先送經石油公司核明或化驗其煉製所佔成
      份比例,列表函由省級稅務主管機關轉呈財政部核定應徵比率,由
      省屬各縣市局稅捐稽徵處依率計徵。
  三、國外進口者,由海關化驗其煉製所佔成份比例依率代徵。

  各種應課貨物稅之油氣由國外輸入者,由海關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
  規定辦理。

  各種應課貨物稅之油氣計稅單位如左:
  一、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漁船油為「公升」。
  二、航空汽油、航空燃油為「加侖」(美制)。
  三、天然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立方公尺」。
  四、液化石油氣為「公斤」。
  各項油品每一計稅單位包含貨物稅額之售價計算至角為止,劃分貨價與
  稅額時得計算至小數四位為止。
  石油公司各項油品之單位稅額,由該公司連同貨價一併公布,調整時亦
  同。

  石油公司所產之油氣出售時得免發完稅照並免貼查驗證,民營廠商煉製
  之油氣完稅出廠及國外進口油氣,均應請領完稅照,免貼查驗證。

  石油公司於銷售代徵貨物稅油氣時,應在其所簽發之統一發票附註欄內
  加註「包括代徵貨物稅額」,不另出收據。

  石油公司應於每旬終了後五日內將代徵貨物稅款填具貨物稅繳款書解繳
  公庫。
  前項繳款書一式四聯,第一聯「收據」由公庫收款蓋章後交石油公司作
  為記帳憑證,第二聯「通知」由公庫存查,第三聯「報核」、第四聯「
  報查」由公庫收款蓋章後交由石油公司檢同上旬徵解稅款明細表於次旬
  終了前函送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查核收帳,不得羈延。

  凡享受免稅待遇之駐華外交使領館人員及使領館雇員,因公需用之油氣
  免稅手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駐華使領館將其所有享受免稅待遇之用油人員姓名、使用車輛
      號碼、服務機關名稱及每月用油總量,列冊送請外交部核轉財政部
      行知石油公司予以核明免稅採購。
  二、各享受免稅待遇人員之姓名、車輛號碼及其服務機關如有異動時,
      各該使領館應隨時造具異動清冊送請外交部核轉財政部轉行石油公
      司備查。
  三、凡經核准享受免稅待遇之外交人員,應由石油公司特製有色兩聯「
      免稅購油證」,第一聯作存根,第二聯掣給該外交人員持向石油公
      司指定之供應站憑購「加油票」,再持向加油站憑票加油。
  四、前款之「免稅購油證」及「加油票」,均應註明使用車輛號碼,各
      加油站應核明「加油票」所載車輛號碼與臨場加油車輛號碼相符後
      ,方得加油。

  凡享受免稅待遇之駐華美軍人員所購車用汽油之免稅手續,得由美軍駐
  華福利總機關逕與石油公司簽訂供應合約,並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辦理。

  凡由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支付全部經費之機關,向石油公司購買油氣
  之應納稅款,由該公司先行記帳,俟年終再行專案呈請豁免。

  應課貨物稅之油氣,經依規定呈准記帳或免稅者,應向石油公司指定之
  供應站辦理,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由石油公司檢具驗收證明詳列清冊函
  送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備查。

  已稅油氣經依規定呈准退稅時,由石油公司憑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公
  文填發收入退還書持向公庫領取應退稅款,但零購已稅油氣,概不退稅
  。

  石油公司為辦理徵解業務需要,得按代徵稅款百分之一限度內,編列預
  算,核實具領,不得於代徵稅額內坐扣。

  財政部為明瞭油氣產銷及稅款徵解情形,得派員或指定機關派員查核石
  油公司有關帳表憑證暨檢查該公司所屬各產銷單位。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