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 一,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本法第九章業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 二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一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