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
  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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