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 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