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
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目前特殊教育主要係採取融合教育之方式辦理,且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現場實施融合教育,應由普通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共同
    合作,彼此間亦應強化教學經驗之交流。爰增訂第一項,明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及加強上開教師間之合作
    及交流。
三、原第一項修正移列至第二項,特殊教育之實施包括學前教育階段,爰
    修正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次依融合程度最高至最低之次序,調整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款次順
    序。
四、第三項項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五、第四項配合第二項修正增列幼兒園為適用主體,幼兒園亦得擬具特殊
    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另酌修文字。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