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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