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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人事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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