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將下列事項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之實施。
二、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事務。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通知本部矯正署就前項委任事項相關辦理情形提
出報告。
〔立法理由〕
本部得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之事項及本會委員會開會時,本會得通知矯正
署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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