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
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
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
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
過渡條款適用對象為參加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班第一期之研習人員,業已
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結業派任檢察官,爰刪除為維持其適用之現
行第四項過渡條款。其餘項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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