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前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
處理原則第十五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基於公教平等原則,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
    之公服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明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
    之行為。
    (一)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不具「經
          常」、「持續」性質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於對本職工作、學
          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
          非不得從事之範圍,例如參與頭髮義剪活動、以手工方式製作
          手工藝品等。
    (二)近年來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文活動
          ,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等目的
          ,應運而生許多新興表演文化之型態,其表演內容含括運用實
          體或數位方式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
          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
          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
          之創作活動,考量表演人係以自身技藝知能,透過藝術表演活
          動,表達創作理念,爰於下班時間展演上開活動並獲取適當報
          酬,應認屬其私領域之行為,不宜過度干預。又教師本可處分
          自有房屋、物品等個人財產(例如以自有房屋收取租金、出售
          家中二手物品),或將其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
          慧財產權、個人肖像權授權行使(例如設計手機 APP、製作個
          人肖像LINE貼圖),獲取合理對價,應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下班時間從事行為之限制。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召開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
          會議」決議略以,正式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
          教學活動;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
    (二)另查教育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九0
          六八五三三號書函略以,以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後,學生升學管
          道除考試外,亦可視其在校藝能學科成績優良甄審保送入學,
          為避免產生師生間成績利害關係之疑慮,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不得利用課餘時間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才藝教學(如書法、鋼
          琴等),或至以升學為目的之短期文理補習班及技藝補習班兼
          課。
    (三)以教學場域有其特殊性,為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益、確保學生
          評量之公正客觀性,並避免第一項所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
          行為,衍生教師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或至補習
          班兼課或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才藝教學疑慮,爰明定教師得於下
          班時間從事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四)基於本辦法係屬教師兼職規範,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教師
          身分,尚不因上下班時間而有所不同,是教師從事本條行為,
          如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仍不得為之;違
          反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
          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併予訂定,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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