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釋出政府儲油。
  前項政府儲油釋出方式,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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