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 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 ,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 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