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
  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
  ,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
  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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