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總數中,工廠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貿易商
以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配額,分別按有提撥計畫性配額廠商出口單價之
情況重新核配,其計算公式如左:
廠商該類配額點數=該廠商該類計畫性配額提撥數×該廠商該類計畫性
配額前一年度平均出口單價/該類前一年度總平均出口單價(包括臨時
性配額)×該廠商上年度之前三年平均毛利率
工廠核配率=該工廠該類配額點數/各工廠該類配額總點數
貿易商核配率=該貿易商該類配額點數/各貿易商該類配額總點數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25(第一期第一
年0.35)×工廠核配率
貿易商獲配之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貿易商提撥總數×0.40×貿易商核
配率
前項公式中「毛利率」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毛利率,尚未核定者
以申報數為準,如經查明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毛利率不符,得取消
該廠商於本條獲配之配額,平均毛利率為負者,視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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