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出入石油或石油產品之種類,以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出入者為限。但已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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