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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出入石油或石油產品之種類,以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出入者為限。但已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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